俄罗斯工业产品监管体系正式启动
自2026年9月1日起,俄罗斯联邦技术调节与计量署(Rosstandart)将对范围显著扩大的产品实施监管,涵盖机动车辆和燃料、电缆、电气设备及建筑产品等领域。相关变化由俄罗斯联邦政府2026年8月24日第1071号决议作出。该决议系为落实2026年5月2日第126-FZ号联邦法律而制定,后者确立了对部分工业产品实施国家监管的法律制度。第1071号决议取代自2021年起施行的俄罗斯联邦政府第993号决议,并将国家监管范围扩大至30大类工业产品。
国家监管的适用范围
国家监管适用于下列主体的经营活动:
- 工业产品生产者;
- 履行境外生产者职能的人员;
- 销售者;
- 从事甲醇及含甲醇液体流通的法人和个体经营者。
国家监管同时适用于工业产品本身,主要包括:
- 车用汽油、柴油、船用燃料及燃料油;
- 轮式车辆及其零部件;
- 农业和林业用拖拉机及挂车;
- 电缆、电线、软线及电力电缆;
- 高压电气设备、电力变压器及成套变电站;
- 适用电磁兼容要求的设备;
- 水泥、建筑混合料及砂浆;
- 热塑性塑料、钢及铸铁制管材和管道部件;
- 散热器及对流式供暖器;
- 保温材料以及铝制和聚合物复合材料制建筑产品;
- 儿童游乐场设备;
- 卫生设备配件及管道阀门;
- 钢丝绳、密封材料和各类工业软管。
第1071号决议载有完整的产品清单,并注明产品名称及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目录编码。甲醇及含甲醇液体适用单独的产品清单。
针对每一类产品,第1071号决议均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技术调节与计量署有权监督执行的技术法规及标准的具体条款。根据产品种类,国家监管可涵盖开发(设计)、制造(生产)及流通阶段。
对于通过零售买卖合同销售的部分设备,第1071号决议还划分了俄罗斯联邦技术调节与计量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国家监管及卫生防疫监管机关之间的职权范围。
检查程序
第1071号决议未规定计划性监管措施。俄罗斯联邦技术调节与计量署可依据俄罗斯联邦第248-FZ号《俄罗斯联邦国家监督(监管)和市政监督法》第57条规定的事由,开展非计划性监管措施。
可采取的国家监管形式包括:
- 监督性购买;
- 抽样检查;
- 检查访问;
- 巡回检查;
- 文件检查;
- 现场检查;
- 现场勘查;
- 对义务性要求遵守情况进行监测。
根据监管措施的具体类型,检查人员有权检查产品和场所,要求提供文件和说明,抽取样品,并开展仪器检测、试验及专业鉴定。在抽样检查过程中抽取样品必须进行录像。
现场检查、检查访问及巡回检查可通过远程方式开展,包括使用“Инспектор(检查员)”移动应用程序。现场检查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对于小型企业,检查人员与企业进行直接接触的累计时间不得超过50小时;对于微型企业,不得超过15小时。
风险类别
监管对象将被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或低风险类别。具体风险类别将根据产品性质、合格评定形式以及此前是否造成损害或存在造成损害的威胁等信息确定。如果有文件证明受监管主体的经营活动已经造成损害,该主体可能被划入高风险类别。风险类别还将影响计划性监管措施及强制性预防检查的实施频率。
受监管主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降低其风险类别:
- 已完成自查评估,并登记义务性要求遵守声明;
- 此前两年内,监管措施及强制性预防检查均未发现违法行为。
符合性声明或符合性证书被暂停、终止或认定无效的,风险类别将被提高。在此前三年内存在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确认有关主体违反技术调节要求或妨碍检查的,也可能成为提高风险类别的依据。
对企业的影响
第1071号决议未引入新的合格评定形式,其主要影响在于扩大了对现行技术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的国家监管范围。
即使产品已经取得符合性声明或符合性证书,俄罗斯联邦技术调节与计量署仍有权核查产品的实际性能,包括抽取样品、开展试验和调取技术文件。根据产品种类,检查可涵盖产品在开发(设计)、制造(生产)及流通阶段对义务性要求的遵守情况。
列入清单的产品生产者、进口商和销售者应当根据第1071号决议规定的产品名称及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目录编码核对其产品范围,并检查适用要求、合格评定文件、试验报告、标签及使用文件。对于进口产品,俄罗斯进口商或授权代表需要确保能够从生产者处取得必要的技术文件,并在开展监管措施时及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