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制裁不能免除中国法项下的法律责任

外国制裁不能免除中国法项下的法律责任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在该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有关规定首次被法院认定为具有强制适用效力,并直接适用于涉外合同纠纷。

该案由上海海事法院审理。争议源于一家新加坡承运人因香港托运人被列入某外国制裁清单,而拒绝继续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一家香港公司委托一家新加坡船务公司将一批价值超过499万元人民币的电子产品从上海港运往巴拿马曼萨尼约港。

承运人接收货物并装船出运后,以香港公司被列入外国制裁清单为由拒绝签发提单。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仍拒绝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香港公司随后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发出海事强制令,责令承运人签发提单。新加坡船务公司虽然按照海事强制令签发了提单,但在强制令案件处理期间自行将货物退运回上海港。

香港公司随后提起诉讼,请求赔偿超过499万元人民币的货物损失及相应利息。承运人则提起反诉,要求香港公司支付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法院观点

上海海事法院认定,承运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在确定法律适用时,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中国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明确规定应当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直接适用,不受当事人约定的影响。因此,《反外国制裁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应直接适用于本案。

根据《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法院认为,承运人因香港公司被列入外国制裁清单而拒绝履行运输义务,其行为实质上属于协助执行外国针对中国企业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遵守相关外国制裁措施不能成为免除或者减轻其违约责任的合法依据。

最终,法院判令承运人赔偿超过499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驳回其全部反诉请求。各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意义

这是中国首例通过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明确《反外国制裁法》强制适用效力,并将其适用于商事纠纷的案件。

首先,该案明确否定了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针对中国公民和组织所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的行为,体现了中国司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立场。

其次,该案为中国企业开展境外经营提供了较为明确的司法指引。通过适用中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对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向中国企业经营活动的延伸形成法律制约,为企业开展跨境经营提供司法保障。

对于承运人、银行、供应商以及其他同时受到多个法域监管要求影响的外贸经营主体,该案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与中国交易相对方订立和履行合同时,企业应当审慎评估因外国制裁而拒绝履行、暂停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同时分析相关制裁措施能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可能产生的中国法项下责任。

完整裁判内容可在此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