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秘密及技术侵权案件:法院裁判思路

中国商业秘密及技术侵权案件:法院裁判思路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将一起非法使用电动汽车生产技术的案件列入指导性案例。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约6.376亿元,并承担50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同时对停止侵权的具体措施作出了详细规定。

该案起因于某汽车集团近40名高管及技术人员离职后加入竞争对手。部分员工此前可以接触汽车底盘生产技术。此后,其中部分人员被列为新公司申请的12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

该竞争企业并不具备相当的技术基础,但在成立约两年后即开始批量生产电动汽车。经比对,涉案技术资料与原雇主的图纸、数字模型及其他技术材料存在实质性相同或高度相似之处。

法院观点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就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确立了重要裁判思路。

如果一家公司:

  • 通过招揽竞争对手的员工,获得了接触其技术信息的机会;
  • 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通常所需时间的期限内,推出了使用相关技术的产品;
  • 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技术系独立研发,

法院可以据此推定该公司获取并使用了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可相应转移至被告,由其证明相关技术具有合法、独立的来源。

对非法获取的技术进行修改或进一步开发,并不能排除侵权,也不能视为独立研发。即使侵权人以他人商业秘密为基础形成了修改或改进后的技术方案,其使用行为仍可能构成侵权。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采用了被告产品销售数据。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生效后取得的利润,法院以侵权获利为基数适用了二倍惩罚性赔偿。赔偿总额由相关规定生效前的侵权获利、生效后的侵权获利2.042亿元,以及按该部分利润两倍计算的惩罚性赔偿4.085亿元构成。

除判令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法院还要求被告:

  • 停止使用、披露及向他人提供涉案技术;
  • 停止生产和销售使用涉案技术制造的产品;
  • 不得转让、许可、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基于非法使用的信息取得的专利;
  • 销毁相关技术资料和数字模型,或者将其移交权利人;
  • 将法院禁令的内容通知员工、管理人员、关联公司及供应商;
  • 促使相关人员作出保守商业秘密并避免继续侵权的承诺。

对于未按要求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的行为,法院规定被告每迟延一日应支付100万元。对于违反专利、技术资料以及通知员工和交易相对方等方面的要求,法院还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迟延履行金。

对企业的影响

该案反映了中国法院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技术资料被转移时,如何认定商业秘密侵权。核心员工集中跳槽、相关人员曾接触原雇主的技术资料,以及新公司在不足以完成独立研发的期限内推出类似产品,均可能成为法院推定侵权的依据。此时,新公司需要提供反证,证明相关技术系独立研发。

企业从竞争对手处招聘技术人员时,仅要求员工签署一般性的保密承诺并不足够。新雇主还应明确禁止员工使用原雇主的技术资料,并妥善保存能够证明产品系独立研发的文件,包括技术任务书、源文件、测试记录、修改记录及研发团队的往来文件。

在设立合资企业或进行技术转让时,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向合作方提供的具体技术、允许使用的范围、改进成果的权属、技术资料的访问权限,以及合作终止后相关资料的返还或销毁安排。缺少上述约定,将明显增加技术权利人在诉讼中举证和维权的难度。